自由软件并不一定完全免费
随着计算机软件技术的发展,自由软件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作为最具代表性的自由软件产品,Linux已经被世界范围内的很多著名企业如微软、亚马逊、腾讯、阿里巴巴认可和使用。自由软件允许用户运行、复制、分发、学习、修改并改进软件,给成千上万的人的日常工作带来便利。因为名字中包含着“自由”,自由软件就容易被想当然地认为完全免费,其实不然,还是从下面的这个典型性案例说起。
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取得一款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该公司的股东罗某曾在某开源软件托管平台网站上传了上述软件的初始源代码,并声明适用GPLv3开源许可协议。玩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了四款被诉侵权的微信视频美颜相机app并上传于各平台供用户下载,但并未提供源代码。用户可免费试用半小时,之后需支付会员费使用。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认为上述四款被诉侵权软件中的沙盒分身功能与涉案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玩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提供开源代码且收取会员费的行为违反限制商业使用条款和GPLv3开源许可协议,侵害其涉案软件著作权,遂诉至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诉侵权软件的下载无需付费,玩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收取会员费仅用于运营维护和技术支持,该行为并不违反GPLv3开源许可协议的规定。但使用涉案开源软件开发的商业软件依约需公开其全部源代码,玩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向用户提供被诉侵权软件的源代码下载,违反了GPLv3开源许可协议的约定,且复制、发布涉案软件源代码的行为也侵害了涉案软件著作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判令玩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停止提供含有沙盒分身功能源代码的四款软件的下载、安装和运营服务,并赔偿罗 盒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
众所周知,GPL是GNU通用公共许可证的简称,使用该证书的软件被称为自由软件。大多数的GNU程序和超过半数的自由软件都使用该证书。鉴于自由软件中的“自由”容易引起误解,会引起商业开发者的排斥,以及自由软件运动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打败商业软件而是为了与商业软件共存、打破商业软件占主导地位的格局。因此,实践中自由软件有被“开放源码软件/开源软件”这一表述代替的趋势。探究自由软件/开源软件发展迅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以免费方式提供为主,因此具有传播快,容易实现用户的聚集效应;二是因为源代码公开,使得任何用户都可以直接对代码进行修改和完善,通过运用集体的智慧维护软件,可快速实现软件性能的最优化。相比软件的传统开发模式,自由软件/开源软件的这种开发模式的优势是不言自明的。
GPLv3协议,即GNU 通用公共许可协议的第三版,该协议的宗旨是保障用户分享和修改某程序全部版本的自由,确保软件对其所有用户都是自由的。但这里的自由软件强调的是自由,而非价格免费。该协议确保用户享有发布自由软件副本的自由,只要用户承诺把其获得的自由同样给予副本的接受者,确保他们也能收到或得到源代码,允许用户自行选择免费或收费的模式,而且,用户还可以通过选择提供技术支持或品质担保来收费。尤为重要的是,GPLv3协议的附加条款还允许用户保留商业限制的使用条款,即非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用途,由此可见,自由软件并不等于完全免费。
一、鉴于GPLv3协议的传染性特性,软件的开发者在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时,务必确认拟登记的代码中是否包含了任何遵循GPL协议的自由软件源代码,如果不包含就不用遵循GPL协议,如果包含就必须遵守GPL协议的约定,必须无偿提供软件的完整源代码;
二、在网络平台下载软件做商业使用时,务必阅读该软件的说明书,确认其中是否包含“用于商业用途时请购买商业授权”的内容,留意是否收费以及收费的方式;
三、实践中,很多技术方案的保护不仅涉及软件,也包含与之相关的专利,因此在对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调查时需要从整体上对上述技术方案做全面检索和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