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用工风险解析
近些年来,网络应用的飞速发展和共享经济的兴起,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产生活,也吸纳和聚集了不少的社会劳动力,形成了互联网式的新型平台用工模式。这种用工方式既有传统的自雇、外包模式,还有新生的以美团和饿了么等外卖平台的模式。网络平台涉及的用工数量非常庞大,这些平台为了节省运营成本,特别是人力资源方面的成本和风险,往往不愿意跟平台“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从而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
网络平台的用工较传统的用工模式确实有很大的不同。首先就工作地点来讲,平台用工不再拘泥于固定的地点和场所。其次,平台用工的管理模式与传统也有极大不同,平台的劳动者享有更强的自主性,包括是否提供服务、提供多少服务、何时何地提供服务等,而传统劳动者不能自由决定是否工作以及工作的数量、时间和地点。对平台劳动者的监督更多的是通过消费者的回馈,传统劳动者则多由雇主直接行使考核评价的权力。在法律规范层面,我国在立法方面还是非常滞后,目前国家就只针对网约车领域出台了新的规定,如2016年11月1日实施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由于现在对外卖的需求日益频繁,外卖员为了能在高峰期多送几单而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亡的事件也是屡见不鲜。网络平台作为新型用工模式下的受益者,在获取巨大收益的同时如何合理承担相应责任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尽管网络平台自身并不认可和外卖员之间是劳动用工关系,但在服务人员遭遇人身伤害事故或者导致第三方人身伤亡事件时,司法实践越来越多的倾向判定企业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司法实践越来越多地倾向判定企业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下面我们来分析几个真实案例:
上海乐快公司运营一款名为“好厨师”的客户端,可在线预约厨师上门提供烹饪服务。张某通过注册成为好厨师。乐快公司为主张双方合作关系,提交了2015年6月3日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其中第七条记载:“双方确认并强调,本协议系商务合作协议,无须接受甲方管理,双方不存在任何人身隶属关系,乙方为劳务成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乙方同意接受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在协议履行期间,客户下单后张某应当于客户议定的时间内抵达服务地点为客户提供烹饪服务,张某则按月领取报酬。乐快公司为张某提供专业的烹饪服务工具一套,工具如有遗失、损坏,则张某应当承担损失。2015年10月张某离职后申请仲裁,要求乐快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等。乐快公司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抗辩。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乐快公司虽签署有合作协议,明确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仍需结合实际履行情况判定。乐快公司通过客户端平台对张某进行指派、调度及奖惩等,按月发放给张某较为固定的报酬,张某受乐快公司的劳动管理,在乐快公司安排的工作地点,从事该公司安排的有偿报酬的劳动双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资格,后法院认定双方成立劳动关系并支持了张某关于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
陈某系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经营的蜂鸟众包注册配送员,其报酬系通过其注册的蜂鸟客户端送餐平台结算后支付至其注册账户内,此外上海某人力资源公司为陈某投保了意外险。2018年6月5日,陈某在外卖送单途中与万某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主要责任。后万某提起诉讼要求陈网络平台企业科技公司承担各项损失总计95000元。科技公司则主张,陈某是在其运营的蜂鸟客户端平台上注册的众包骑手。所送外卖为“饿了么”平台的订单,是否接单由陈某自由选择不受平台约束。平台注册仅代表其获得接单的资格,并不代表其与科技公司有其他关系。双方是承揽关系,平台企业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陈某与科技公司之间虽未签订劳务协议,但事发时陈某系为“饿了么”平台从事外卖配送服务,具备为科技公司运营的“饿了么”外卖平台服务的外观表征。科技公司在利用现代科技给自己带来便利、减低经营成本的同时,也应该承受由此带来的风险,依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科技公司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对陈某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科技公司就万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由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并不是完全按照双方的书面约定来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而是结合实际情况,如服务提供者的工作时长、工作周期、收入稳定性、考核管理等综合考量。所以,海辉律师建议,平台对于服务过程中可能遭受意外事故或者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财损失,平台企业可以通过购买责任险来降低赔偿额,也可以为注册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以最大限度降低从业人员的事故伤害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