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的龙虾,西湖的龙井就能叫“盱眙龙虾”、“西湖龙井”吗?
清明刚过,新茶上市的热度才渐渐淡去,龙虾的销售势头又接棒而起,消费者在消费选择的过程中,往往都会找到一些大牌子。西湖龙井,盱眙龙虾等等因其产地而知名的商品往往会受到消费者们更多的关注和青睐。在商家销售的过程中往往都会以此作为卖点,吸引顾客眼球。但事实上此类以地理位置+产品名称的组合属于法律规定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一旦使用不当往往就会构成商标侵权。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而地理标志是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而两者相结合就构成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从法条相关规定不难看出,针对于已经由行业协会予以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未经过注册申请的情况下,是不能够直接使用的。
但是如果商家仅在销售过程中以描述性文字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地名+商品名称内容,而未直接使用商标,则上述行为仅为描述性使用,则可能不构成侵权。
三、我卖的就是西湖产的龙井,盱眙养的龙虾,用这些商标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这个问题可能困扰了很多的商家,特别是西湖龙井的销售商们,因为从该协会注册的商标来看,这一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就是西湖龙井四个大字,作为一般的销售商家,很难做到通过协会的商标使用申请这一硬性要求,那是不是就一定不能进行相关产品的销售了呢?下面一篇案例中的论述给出了答案。
(2020)苏02民终2030号案件中法官认为“根据《商标法》第三条、第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证明商标不同于普通的产品或服务商标,其是用来标示产品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其设置和注册的目的是为了向社会公众证明某一产品或服务所具有的特定品质,而非单单用以区分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允许产品符合证明商标所标示的特定品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当使用该证明商标,不能剥夺虽没有向其提出使用该证明商标的要求,但其产品确实产于证明商标所标示产地、具有证明商标所代表的品质或使用了证明商标所证明的原料、制造方法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当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权利。证明商标的使用人则应就其使用证明商标的产品确实来自证明商标所标示的产地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即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从法官的判决论述不难看出,作为销售商在能够证明销售产品确实符合产地、品质的情况之下,因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即使怠于履行申请等使用手续,也应认定商品提供者构成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