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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辉研究->海辉普法->身背债务可以一“离”百了吗?

身背债务可以一“离”百了吗?


近期,针对离婚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以离婚来逃避债务、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问题,海辉律师接受多起诉讼案件委托,以及大量咨询。本文取其中一个问题以案例形式进行具体分析,即身背大额债务,能否通过离婚或者向子女或他人转移财产,从而逃避偿还债务。但需要注意的是,该种情况往往不能免除自身的还款义务,还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最终落得人财两空的局面。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张大大和其妻子李小小共同向鼎大公司借款300万元,但到期未归还。鼎大公司于2015年将张大大和李小小共同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2016年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张大大和李小小共同偿还原告鼎大公司的借款30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两被告并未归还任何款项,于是鼎大公司依据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执行过程中,两被告既不报告财产,也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于是鼎大公司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因两被告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有关证据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张大大抓获。

张大大到案后称其名下确实没有任何财产了,可谓是山穷水尽,并非故意不归还欠款。


海辉律师说法

在日常的民间借贷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如果被告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话,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出行、列入“老赖”名单等措施,将极大地影响被执行人的日常生活,有些被执行人会出于各种压力想办法尽快归还案款。但也有一部分人抱着“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想法,甘愿做“职业老赖”,此时就需要律师和法院、公安配合,深挖案件过程中的疑点、难点,为原告和受害人讨回公道。
本案中,经过律师和法院、公安的配合,查出张大大在欠款期间,于2014年与李小小离婚,且在离婚前将其股权、现金等转移给了其前妻李小小。另查明其子系未成年人,名下却拥有两套住房,一套180平米,一套140平米,均是张大大在债务存续期间变更登记至其子名下;其女也系未成年人,名下拥有的一套200平米住房也是张大大债务存续期间变更至其女名下的。经查,在案件发生时,张大大的子女均系在校学生,无正当职业,无收入来源,两人名下的房产均系张大大出资购买。上述情形证明张大大已涉嫌在债务关系存续期间故意转移财产,恶意规避执行。之后又查出张大大在外地还有其名下的车辆、房产等情形,实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且拒不报告财产。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另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对于“情节严重”的情形规定了五种情节,其中第一条为: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最终,因张大大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拒不报告财产,并且以协议离婚、变更房产登记等形式故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藐视法律权威,妨害了司法秩序,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对其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由此可见,在当事人因借款而被起诉的时候,应积极主动地与出借人联系还款事宜,争取达成一次性还清或分期支付等还款协议,切勿置之不理、消极对待。如果已经被强制执行,也要依法配合执行,任何试图转移、隐匿财产规避法院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