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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教版教材插图谈违禁作品的著作权


近日,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小学数学教材,因为插画人物丑陋,存在眼距过宽、塌鼻梁、甚至儿童纹身等情况,引发了网友广泛的质疑。教育部已经责成人民教育出版社立即整改,重新组织专业力量绘制教材插图,并且部署对全国中小学教材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是教材内容、插图等,确保教材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符合大众审美习惯。

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即明确规定,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广受争议的教材插图,今后肯定是无法再发行传播了,那么这样的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呢?

一、违禁作品可享有著作权  
现行《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在2010年以前的《著作权法》第4条的规定是: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可以看出现行立法删除了“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这样的规定,也就是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也是享有著作权的。
很多人因此会产生不解,禁止传播的违法作品,怎么还能享有著作权呢?这不是自相矛盾吗?实际上,这是由著作权形成的性质所决定的:作品完成之日起即取得著作权,而不是经过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的才被授予著作权。结合《著作权法》第4条的规定,国家是通过审查限制著作权的行使,限制作品的出版传播,而不是否定著作权本身。因此著作权与商标权、专利权等需要国家授权的知识产权是不同的。

《著作权法》对此的修订,还有一部分原因是源于2007年美国就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向WTO贸易争端仲裁机构提起的诉讼。WTO做出的裁决认为中国《著作权法》中“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这样的规定违反了《伯尔尼公约》和《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著作权法,以符合WTO的相关要求。

二、违禁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限制  
违禁作品虽然依法可以享有著作权,但是其权利的行使会受到很大的限制,无法发行传播。《著作权法》规定的17项权利中,除了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外,其他的都是与传播有关的权利。由于违禁作品在禁止的时间、区域范围内无法传播,因此可以获得的保护也会受到限制。违禁作品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其权利救济的结果也有所区别:

1、未获行政审批的作品


该类作品无法转播的主要原因是未取得我国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准入手续,而不能在中国境内合法传播,那么对其著作权的救济是什么原则呢?目前主流的意见是,著作权人可以要求他人停止使用,同时有权获得经济赔偿,当然,由于无法合法传播,赔偿的金额不会很高。

比如英皇影业2011年起,在北京、上海等地法院起诉一些网络播放平台,认为这些播放平台未经许可播放了英皇影业的电影《新宿事件》。被告主张,《新宿事件》在中国内地没有获批上映,不享有著作权,且由于无法合法传播,英皇公司不存在经济损失,不应获得赔偿。最终法院未支持被告的抗辩,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韩国电视剧《宫S》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秉持了同样的原则,并明确“著作权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不以获得进口行政审批为条件”,判决播放该电视剧的网吧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2、内容违法或违反公共利益的作品


内容违禁,一般是指作品内容涉及色情、暴力、封建迷信等情形,或者违反国家强制性禁止规定,比如违反人民银行关于钱币印刷品的规定。目前的主流观点是,对于这类作品,只能要求他人停止使用,无权获得经济赔偿。因为该类违禁作品依法不能够传播,因此著作权人不存在通过传播获取经济利益的可能性,也就不存在损失,权利人只能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销毁侵权复制品等,无法获得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