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新思路解析
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是一项智力成果,其专有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保护的客体是集成电路中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目的是保护在制造集成电路时对电子元件在传导材料中的几何图形排列和连接所做的非常规性和独创性布局设计。由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客体的特殊性,现有的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业秘密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框架无法对其提供完全的覆盖,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复制费用仅为开发费用的百分之十,由此导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侵权现象难以避免,严重阻碍了集成电路产业的健康发展。
与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不同,刑法中并没有专门针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罪名,那么如果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涉及的非法经营数额巨大,侵权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时,在现有刑法框架下如何寻求有效的司法保护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
南京沁恒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享有一款特定芯片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该软件应用于CH340芯片中,由于该芯片属于USB总线转接芯片,作用是实现USB转IrDA红外、USB转串口或USB转打印口,在同类产品市场中占有份额巨大。上海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销售人员陶某发现该CH340芯片销量大,遂从市场获取正版CH340芯片。该公司总经理许某在明知未获得南京沁恒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决定反向破解CH340芯片并进行生产、销售。截至案发时,国芯公司生产并销售侵权芯片830余万个,非法经营额达730余万元。经抽样鉴定,侵权芯片中的固化二进制代码与南京沁恒公司上述计算机软件源代码经编译转换生成的固化二进制代码相同,相似度100%。2021年7月,南京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以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该公司罚金400万元,判处许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6万元,判处陶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扣押在案侵权产品芯片条63条、芯片盒30盒、GC9034芯片25000个予以没收。被告人提出上诉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虽然现行刑法的条文中并没有关于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罪名,但考虑到记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构思是以GDS文件(版图设计文件)方式表达,该文件包含了芯片里面所有的器件以及芯片制造工艺各个步骤所对应的各个图案层。法院认为,以代码形式固化至芯片内的指令序列属于受保护的计算机软件,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反向破解被害单位芯片,提取其中的文件后进行生产封装、销售的行为侵害了被害单位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故构成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
本案中,通过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对集成电路及固化于其中的计算机程序予以保护,认定该违法犯罪行为属于侵犯计算机软件犯罪的新类型形式,判决在刑法没有规定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犯罪形态的情况下,通过认定其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而对涉及芯片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刑罚惩治,具有法律适用的示范和指导价值。
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类的技术方案的保护,建议采用软硬件结合的思路,即既对相关的图案层通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方式给予登记,又对涉及的软件产品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这样的好处是,对于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使用其布图设计,侵犯其布图设计专有权,引起纠纷的,一般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请求有关行政部门处理的方式救济。对于类似上述案例中侵权情节恶劣、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情形,可以选择以侵犯著作权罪名义进行控诉,通过公权力介入方式对侵权方予以制裁,挽回权利人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