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最常见的三大程序违法问题解析
人们常说:“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实现法律的正义,我们不应当只是追求实体上的正义,更应该重视程序上的正义。实体上的正义和程序上的正义犹如人的肉体和灵魂、一枚硬币之两面,相互依存、不可偏废。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行政执法部门都将重点放在了追求实体的正义上面,对程序上的一些细节问题,认为只是走过场的形式,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然而,殊不知程序违法也是违法,会被法院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下面,笔者列举一些在行政执法中常见的程序违法问题:《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五条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因此,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法律对于执法人员是有很严格的要求的。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执法机关的执法力量严重不足,有些执法机关会在社会上临时招聘一些辅助人员,俗称编外人员,这些编外人员的穿着和执法装备会和编内人员一模一样,从外观上很难辨别。编外人员并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也没有执法证件。当人们遇到执法机关进行检查的时候,执法人员若不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或者是在当事人提出要看执法证件后才出示的,当事人应该好好对执法人员出示的证件进行检查,包括证件照片、证件编号、所处的机关部门、颁证的主管机关以及证件的有效期等,只要有一项存在问题,当事人就可以拒绝接受检查,防止社会闲杂人员等假扮执法人员,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如果行政机关现场执法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必须明确告知处罚对象其什么行为触犯了哪部法律法规第几条第几款,并且还要告知处罚对象依法享有的救济途径。没有无缘无故的处罚,也没有不明不白的救济,现场执法时执法人员应该主动将执法内容以及执法对象的违法行为清楚明白地予以告知,而不能什么都不讲就说你违法了要罚款多少。现实中确有很多被处罚对象莫名其妙地被罚了款,罚款缴了以后也不知道有什么救济途径,连个说理的地方都找不到。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执法机关这一明显的程序违法问题,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行政执法机关一般都是处罚对象的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处于强势地位,不仅要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而且要承担行政服务和行政指导职能。行政处罚从来都不是立法的目的,也不是执法的目的。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出于私利,剑走偏锋,把行政处罚作为目的,将执法和罚款划等号,公开下达罚款指标,前不久被依法处理的河北霸州“霸道”罚款事件就是一个典型。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是行政执法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实践中,一些执法人员不愿听取处罚对象的合理解释,认为其所有的解释都是在欺骗,都是为了逃避处罚,甚至认为处罚对象多次提出解释和辩解就是不配合执法,从而加重对其的处罚,这是一种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也有悖于程序正义的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