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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离职证明,用人单位居然还要赔钱?
在现行法律中,不仅有实体法中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还有程序法对当事人权益进行调整与保护。在离职程序里,无论是企业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还是员工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都要经过一定的离职程序。如果企业或者员工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那么这种解除行为可能会面临法律效力的疑问。而那些包括员工离职程序在内的各种程序性事项,在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方面也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2017年6月12日,小张入职A公司,担任经理职务,月薪45000元,《劳动合同》期限从2017年6月12日至2020年6月11日,试用期6个月。2019年6月4日,A公司向小张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2019年6月4日解除劳动合同。2019年6月14日,B公司向小张发出录用通知书,已决定正式聘用小张出任技术总监一职,B公司将与小张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6个月试用期,入职时间为2019年7月1日上午9点,核定工资为税前55000元。办理入职手续需要持:原单位离职证明(加盖公章)等资料。2019年7月1日,B公司出具《关于公司不与小张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载明按照录用通知书要求,需提供原单位公司离职证明,但是因小张个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上述证明,B公司决定撤销提供的技术总监的职位,不与小张建立劳动关系。丢了工作的小张内心比较郁闷,不是不愿意提供,而是A公司不给他,他拿什么来提供?委屈之余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1.因未开具离职证明造成个人无法入职新公司的3个月的经济失165000元;2.要求开具离职证明。最后,仲裁委裁决A公司支付小张3个月工资的经济损失135000元。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为小张开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A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公司未提供离职证明导致其不能入职,故A公司应当赔偿小张不能入职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首先,A公司应于解除劳动合同时向小张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而未出具,根据小张提供的证据,因公司未提供离职证明导致其不能入职,故A公司应当赔偿小张不能入职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于A公司主张无须赔偿因未出具离职证明造成小张经济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其次,对于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因小张未实际入职,法院按照其未入职的时间、公司未开证明的过错、损失扩大的情况等因素参照小张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酌情确定其损失数额。对小张主张按照录用通知中的工资标准计算的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二审判决:一审法院结合小张未入职的时间、未开证明的过错、损失的扩大情况等因素,结合小张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工资标准酌定损失数额,并无不当。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A公司与小张解除劳动合同后,确实存在未及时向小张出具离职证明的情形,该A公司虽主张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的责任在于小张,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而小张提交的证据显示系因A公司未能出具离职证明而导致小张未能入职新单位,故A公司应当赔偿由此给小张造成的损失,A公司关于不予赔偿损失的主张不能成立。关于损失的数额,一审法院结合小张未入职的时间、未开证明的过错、损失的扩大情况等因素,结合小张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工资标准酌定损失数额,并无不当。《劳动合同法》不仅对员工离职的条件和待遇等实体性内容予以明确,同时还对员工离职过程中的程序事项进行了相关规定。主要是涉及两个部分:一是员工的离职交接手续;二是企业的档案和社保转移、离职证明开具等义务。无论员工因何种理由离职,均应当办理交接手续。离职交接有利于员工原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失。同时,企业也应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及时为员工办理离职证明、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等。企业尤其要注意以下事项的处理:1.细化工作交接管理。对于实践中部分员工拒绝进行工作交接的情况,企业应当从两个方面予以完善:一是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具体的工作交接条款,对员工的工作交接和离职具体程序进行细化。二是在员工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将经济补偿金与办理工作交接相联系,如员工未如约履行工作交接义务的,企业可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2.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在办理员工离职手续阶段,《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明。企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一般会涉及解除或终止通知书和离职证明书两份文件。企业需要在日常管理中制作两份范本格式留用,并在员工离职时及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书和离职证明书,履行法律规定的附随义务与应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