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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网拍可以约定买受人承担全部税费吗?


编者按:
2016年8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确立了网络拍卖优先原则,打破线下委托拍卖的局限,最大程度实现的降低拍卖成本,使之更加公开透明,同时实现拍卖物品价值最大化。网络拍卖不仅是执行的常见处置手段,同时也是破产程序中对破产财产的常见处置手段。《网拍规定》第30条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69号)均明确,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那么破产程序的网络拍卖是否应该适用上述规定呢?


案例来源:

(2019)陕04民初148号
(2020)陕民终574号
(2020)最高法民申5099号

案情回顾:

2017年2月21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咸阳经纬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破产财产处置过程中,该院委托西部产权交易所在淘宝网络拍卖平台对破产财产进行公开拍卖。西部产权交易所在淘宝网络拍卖平台发布了《竞买公告》,公告第六条规定: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破产管理人协助,过户过程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第九条注意事项规定:竞价前竞买人的支付宝账户中应有足够的余额支付竞买保证金,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仔细阅读《竞买公告》《竞价须知》、标的简介及竞买帮助等栏目详细内容。2018年7月6日,南洋公司经过111轮竞价最终以113428000元竞拍成功。后,双方当事人就税收承担产生争议,管理人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关于咸阳经纬公司破产财产成交后税费缴纳的请示》。2018年8月4日,该院经研究答复,为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避免产生税费滞纳金,可先行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出卖方应缴税款,税费争议可通过相应法律程序解决。2019年3月6日,管理人向税务机关缴纳破产财产拍卖交易税费共计7520073.68元。

后,咸阳经纬纺织有限公司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其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标的物过户交易税费共计人民币7520073.68元;2、依法判令被告以原告垫付款项人民币7520073.68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7日起按年利率6%赔偿原告资金垫付使用费直至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专业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1、拍卖交易中咸阳经纬公司应缴纳的税费是否应由南洋公司承担;2、南洋公司是否应承担资金占用费及该费用如何计算。
针对焦点1,本案源自管理人在破产清算中依法处分咸阳经纬公司破产财产,系管理人基于自由意志,将特定物品转给最高应价者的行为,并非司法强制拍卖。涉及的竞拍公告经西部产权交易所通过网络拍卖平台公开,系所有潜在竞买者事先知悉的竞买条件,公告第六条明确载明过户过程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该条文字意思指向清晰,不特定潜在竞买者一般均会理解为出卖人不承担一切税费的“净值拍卖”。虽然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税收规定了明确纳税义务人,但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第三人缴纳税款。税法对于税种、税率、税额的规定是强制的,而对于由谁缴纳税款并未做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本案中竞拍公告作为网络拍卖成交确认的有效组成部分,其中对税费承担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对出卖人与实际买受人均具有约束力。南洋公司应依约承担过户过程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包括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南洋公司应缴税费及因交易发生咸阳经纬公司应缴纳的各项税费。综上,对于咸阳经纬公司请求南洋公司偿还垫付税费7520073.68元的主张,应予以支持。
针对焦点2,咸阳经纬公司缴纳了依约应由南洋公司承担的税费,造成了咸阳经纬公司资金的实际损失,南洋公司应予以赔付相应的资金占用使用费。咸阳经纬公司请求南洋公司按年利率6%支付占用使用费符合市场交易习惯,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本案经一审、二审、再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咸阳经纬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垫付的交易税费7520073.68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7520073.68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海辉律师提醒:

最高院的裁定无疑对司法实践起到了重要的指引作用。破产网拍与执行网拍不同,破产网拍的委托主体是管理人,而执行网拍的委托主体是法院。《网拍规定》第1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由此可见,《网拍规定》仅适用于法院作为委托主体的执行强制拍卖,而破产网拍不适用于上述规定。

在破产网拍中,管理人实际上是代表破产企业,扮演着一个卖方的角色,我国税收管理法律法规虽然对于各种税收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税款缴纳,故管理人在网拍公告中明确告知“过户过程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对全体竞买人具有约束力。

诚然,管理人在网拍公告中约定税费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就会考虑税费承担等问题,从而导致成交率和成交价格降低的后果。并且很多竞买者对税费规定及金额并不能完全了解,这会极大程度的影响破产网拍的结果。为实现破产财产最大化,提高财产处置效率,最大程度的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笔者还是更加倾向于在破产网拍公告中注明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各自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