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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遗嘱才不会无效?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七种遗嘱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遗嘱、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其各有形式要件要求。

1、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并由遗嘱人本人签名、书写日期。如遗嘱人书写时民事行为能力欠缺或并非全文书写,则可能影响遗嘱效力。自书遗嘱的优势是隐秘性较高,无需见证人,操作简单。劣势是自书遗嘱在实践中容易发生继承人间对遗嘱真假的争执,滋生纠纷。
2、代书遗嘱:遗嘱由代书人(作为见证人之一)书写全文,需要遗嘱人、见证人(二人以上、有见证能力且无利害关系)签名,并注明日期。
3、打印遗嘱:遗嘱人、见证人(二人以上、有见证能力且无利害关系)要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日期。

4、录音遗嘱:要求遗嘱人在录音开头宣示遗嘱,并要求遗嘱人、见证人(二人以上、有见证能力且无利害关系)自述姓名身份、录制时间。同时要求保留录音原始载体,并不得剪辑拼接。
5、录像遗嘱:遗嘱人同样应在录像开头宣示遗嘱,并要求遗嘱人、见证人(二人以上、有见证能力且无利害关系)自述姓名身份、录制时间、展示正面肖像证明身份。同上要求保留录像原始载体,并不得剪辑拼接。
6、口头遗嘱:必须要求遗嘱人在危急情况,要有二人以上、有见证能力且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7、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满足以上遗嘱的形式要件要求的同时,所有遗嘱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避免歧义行文用语,财产处分应明确使用“继承”等字样明确遗产归属,指定遗嘱执行人应注明“遗嘱执行人”字样。避免使用“全权处理”、“委托处分”等模糊表述。

2、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需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通过拍摄视频、邀请见证人见证等方式辅助佐证。

3、避免见证人选任瑕疵,避免选择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有利害关系的人。

4、如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胎儿等继承人,为其保留必要份额可减少争议。
海辉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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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效力取决于遗嘱内容本身的真实性,遗嘱的要式性规定也是以此为目的,以在最大程度上保障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的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 条规定,对于公证文书规定了高于其他证据的证明力,若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文书所证事项,则人民法院应当径行采信公证书所证事实,而不必对公证书做实质审查。因此,建议在订立遗嘱时,如有条件应优先考虑订立公证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