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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两年后离婚,彩礼还要返还吗?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陆某与周某通过婚介所介绍相识。双方恋爱一段时间后,其于2017年3月给付周某彩礼888888元。××××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恋爱时间较短,感情基础不牢固,婚后不久即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8年5月,周某自行搬回娘家居住,实际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一年。周某曾于2018年12月诉至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陆某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与周某离婚并返还彩礼888888元。

法院判决:

一、准予陆某与周某离婚。

二、周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陆某20万元。

三、驳回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答: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本案中,法院最终会判决女方实际返还彩礼20万元,主要考虑到双方登记结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仅一年,且关于彩礼数额888888元,明显超出无锡当地的风俗和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被认定为彩礼数额较大。另外,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未购买房产、汽车或添置共同财物的重大支出。综上,法院认为周某应当返还部分彩礼,酌定为20万元。

笔者在研究本地类似案例中,发现对于结婚后的彩礼返还,法院在判决时,主要考虑根据当地风俗及双方的具体情况,比如双方结婚时间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的经济状况等等,综合掌握返还的尺度,最终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