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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限高”分不清?一文教你读懂!


“失信”和“限高”是法院在执行阶段对被执行人采取的两种惩戒措施,在很多人看来,它们是一对高度相似的“孪生兄弟”,都可以对被执行人的特定行为进行限制;但同时二者在适用条件、限制内容等方面又存在一定差异。别急,看完下面的几点总结,你一定会豁然开朗!


1

Q:
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中的义务,就可以同时对其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吗?
当然不是。


“限高”是“限制高消费”的简称,其针对的是“不还钱”的被执行人,指当被执行人未按法院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执行法院就可以采取该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经营所必需的消费。


“失信”是指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其针对的是“故意不还钱”的被执行人,也就是我们俗称的“老赖”。与限高相比,它的准入门槛更高,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还需满足以下至少一个条件: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2

Q:
只要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所有义务,就可对其无期限地失信和限高?

不可以。


失信和限高除对期限进行了规定外,均存在法定的解除条件。


一般而言,只要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所有义务,对其的限高是没有期限的,除非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情形出现,即:


(1)被执行人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3)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限高;


(4)被执行人因生活、经营必需或其他紧急情况而需进行被禁止的消费活动等。


失信的期限则因被纳入的原因不同而有所区分。有些情形下失信的期限为两年,例如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等;当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则可以延长一至三年。而当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3

Q:
失信和限高的限制内容存在重合吗?

限高侧重于在消费领域限制被执行人,防止被执行人挥霍名下财产,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失信则侧重在多个社会层面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即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会使得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4

Q:
对同一被执行人可以同时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吗?

从失信的准入条件不难看出,在违反限制令的情况下可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也就可以总结出“违反限高会失信,纳入失信必限高”的观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限制消费令时,便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同时,在这里也解决了很多律师朋友心中的一个问题:案件被法院终本后,是否必须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高和失信措施?答案是终本必定会限高,失信则不然


5

Q:
把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就不能对它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了?

错误。


失信和限高的适用对象不同。单位被限高,其法定代表人“自动”被限高;单位若失信,没有理由让法定代表人替单位的失信行为来“买单”。


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当单位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同时也必定被限高;但若单位符合失信条件,只能将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能将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


6

Q:
失信和限高的启动及解除程序相同吗?
二者均存在两种启动方式:


(1)经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


(2)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

当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均可解除限高或失信:


(1)被执行人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3)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


(4)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等。

7

Q:
若被执行人认为对其采取限高、失信措施有误,该如何救济?
限高和失信的纠错程序是相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可先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纠正,经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注:文中部分观点来源于北京海淀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