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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能适用分期付款买卖吗?


分期付款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形式,是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一般来说,分期付款买卖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能否股权呢?我们看下面这个案例。

基本案情:

汤某与周某于2013年4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双方约定:周某将持有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汤某。股权合计710万元,分四期付清,即2013年4月付150万元;2013年8月付150万元;2013年12月付200万元;2014年4月付210万元。此协议双方签字生效,永不反悔。协议签订后,汤某于2013年4月依约向周某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款150万元。因汤某逾期未支付约定的第二期股权转让款,周某于同年10月,以公证方式向汤某送达了《解除协议通知》,以汤某根本违约为由,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后汤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周某发出的解除协议通知无效,并责令其继续履行合同。

裁判结果:

该案经一审、二审后,周某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周某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1)股权分期转让不发生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与普通分期买卖合同目的不同,并非满足生活消费。

(2)由于转让的股权一直存在公司中,这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灭失的风险也不同。

(3)双方解除合同后,受让人也无需支付使用费。因此股权分期转让合同与普通的分期买卖合同不同,不适用该规定。

海辉说法:

分期付款买卖的目的是满足生活消费需要,当事人发生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民法典》第634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行使加速到期权,也可以解除合同。而本案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期支付转让款中发生股权受让人迟延支付的违约情形,股权转让人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不符合分期付款买卖的目的,不适用分期付款买卖中可解除合同的规定。故分期付款买卖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但不能是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