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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挖矿”——是投资?还是借款呢?


案例:

王某与张某就煤矿资源开发事宜达成投资协议,约定张某投资4000万元在王某处,张某的投资采用固定回报方式,与王某自身盈利状况无关,由王某独自操作运营,后王某声称投资失败,拒不返还投资款。

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终325号

目前尚无关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明确法律规定,司法实务中也是结合合同目的、实际权利义务等因素综合认定其性质。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一般特征:

1、存在的形式:以商业合作名义签订合伙、入伙、合作协议等,或以委托理财名义签订委托协议等,或以投资名义签订投资协议等,或实际履行的口头协议等;

2、通常包含:出资人仅承担出资义务,无需承担其他经营义务等条款;

3、通常包含:不论盈亏,出资人均按期收回投资本金,或提取收益,或承诺保本,或期限届满无条件回购等条款;

4、自愿达成上述协议且系真实意思表示。

当然,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是否需承担风险,投资关系中双方是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关系,而借贷关系相反,借款到期借款人无条件还本付息,不需要承担任何经营风险。

上述案例中张某与王某看似形成了投资关系,但是又不符合投资关系最本质的特征: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反而更具备借贷关系中,借款到期借款人需还本付息的特征。

笔者也曾承办过类似的“虚拟挖矿”案件,诉讼过程中,笔者提出该案所涉法律关系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应全额返还剩余投资款,获法院支持。

海辉律师建议:

随着社会的发展,商业合作、投资模式也越来越多样,但是每个法律关系均有其本质特征,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是截然不同的。

虽然司法实务中有相关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案例认定,但是举证非常困难。尤其近两年正在全面审查民间借贷案件,导致此类案件的认定更是难上加难。假设最终认定为投资关系,剩余本金就很难得到支持了,岂不得不偿失。

因此,我们在签订协议时,应先明确合作的最终目的,如果要保证本金不亏损,或者取得固定收益的建议直接签订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