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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打赏美女主播,老婆能否追回?


观看网络直播已经成为人们打发闲散时间的热门选项,打开直播平台就能观看到各式各样的主播,有人偏爱声优,有人偏爱美人,也有人喜欢看电竞。为了营利,网络直播平台多附带充值送虚拟货币的服务,为观赏人(平台用户)向主播“打call”、“刷礼物”提供便利。然而,互联网新业态火爆的当下,主播质量参差不齐,为了获取更大流量,往往会将观赏人(平台用户)引入歧途……

《令人心动的offer》中,就有关于滤镜女主播掉码,观赏人(平台用户)要求返还巨额打赏款的案例,引发大众热议。虽然节目已声明是虚构,但毕竟艺术来自生活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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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们今天要带来的案例,则是希望更深层次、更系统地分析观赏人、网络直播平台、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时明确观赏人的配偶是否有权追回观赏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 

案情简介

林青与秦威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5年5月21日登记结婚。秦威在2016年3月至2019年2月间,使用斗虾公司运营的斗虾直播平台观看直播,陆续用本人名下银行卡、支付宝、微信充值6个账号,在斗虾网络直播平台充值了共计人民币744004元,所充值金额均已兑换为虚拟货币鱼丸,且大部分都打赏给了斗虾平台主播袁圆。因秦威出手大方,除在斗虾直播平台打赏外,秦威与袁圆亦在微信中有日常交流互动,其曾自称很富有且多次向袁圆暗示单身,并多次为袁圆预定酒店,赠送包、泳衣等实物。

斗虾平台在用户注册之初,已在《用户注册协议》的提示条款中载明:“您使用斗虾平台网站或斗虾平台账户所获得的经验值、等级、虚拟直播房间、虚拟礼物、虚拟赠品及奖励、下载以及斗虾平台运营过程中产生并储存于斗虾网络数据库的任何数据信息等衍生物,您确认都对其不享有所有权。”,并在充值时附有《斗虾鱼丸充值服务协议》:“鱼丸是斗虾为用户提供的用于在斗虾平台进行相关消费的虚拟货币,您可以用‘鱼丸’自由兑换成虚拟礼物等各项产品或服务。鱼丸不能兑换成人民币,请您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购买相应数量的鱼丸。……鱼丸属于在线交付的充值类商品,因其特殊属性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反悔权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等条款的约束。”

斗虾平台签约主播时,亦在《斗虾公会主播入驻服务协议》中说明:“平台与直播服务提供方(直播方)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层面的劳动、劳务、雇佣等关系。……以直播方为平台用户提供解说直播服务为前提,用户可对直播方进行赠送虚拟礼物的消费,直播方可根据平台的结算要求及规则申请结算相应的服务费用。”

后林青发觉其配偶在斗虾平台上的充值金额过于巨大,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1、确认秦威于2016年5月至2019年2月期间,在斗虾公司开设的斗虾直播平台上为袁圆充值、打赏的赠与行为无效;2、判令袁圆和斗虾公司共同返还林青充值金额。

法律分析

一、用户与直播平台、主播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首先,秦威与斗虾公司之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斗虾公司系平台服务提供者,对其网站运营、用户个人中心服务、直播服务、搜索服务、游戏中心服务及其他技术服务等提供技术和人力支持;而秦威成为斗虾平台的用户,可以使用斗虾平台提供的各项网络服务,包含会员服务、观看直播、游戏服务等。秦威的充值行为,应理解为一种网络消费行为。但秦威对于充值金额所兑换的虚拟产品并不享有所有权。

其次,袁圆与斗虾公司成立服务合同关系。袁圆作为驻站主播,通过其提供的解说直播服务,向斗虾公司索取报酬。而所获虚拟礼物,仅作为一个记分符号用以评价主播流量带动能力,其并不能直接从所获礼物中抽成。

最后,秦威与袁圆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袁圆作为主播,以其提供的解说直播作为服务内容,该服务内容约定在了秦威与斗虾公司的网络服务合同中。因此,我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袁圆只是提供服务的工具或途径,秦威为袁圆刷送礼物,实际上并不产生新的价值,袁圆也无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些虚拟礼物,该等行为不会构建新的法律关系。因此,仅就本案而言,秦威与袁圆之间在斗虾平台直播间内的打赏行为,尚未构成一种需要法律干预的关系。

二、三者之间能否构成赠与合同?

案件审理中,林青主张秦威与斗虾公司及袁圆之间系赠与合同关系。然而,在本案中,打赏的标的物并非货币或财产,而是虚拟道具。斗虾平台将虚拟道具界定为产生并储存于斗虾网络数据库的数据信息等衍生物,明确用户对其不享有所有权。秦威、袁圆在发送、接收虚拟道具之时及之后,均不能实际控制及处分该虚拟道具,显然不符合赠与合同中对标的物为“自己的财产”的法律界定。同时,赠与合同以单务、无偿为条件,本案显然不符合。实际上,在第一点中已经详述了三方之间的关系,秦威的充值、打赏行为,完全是一个完整的消费行为,并非赠与行为。

三、林青是否有权以要求追回秦威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

虽然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但在一些重大财产处分的情况下应当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当然,如果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首先,虽然查明的充值金额比较巨大,但该充值金额非朝夕形成,而是秦威先后利用的六个账号、陆续充值形成的。就证据来看,秦威每次充值金额都比较小,最多不过20000元,这表明秦威的充值行为并不必然侵害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且斗虾公司难以就该充值是否侵害其他共有人权益作出审查和判断,因此也无法推定斗虾平台的设立者斗虾公司对秦威所处分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知情的或为恶意的。

其次,秦威充值时间基本是在夜间十点至凌晨,该段时间系正常夫妻的相处时间,妻子三年来都不知道对方存在充值打赏行为实属有悖常理。倘若林青坚持主张秦威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处分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也系夫妻内部关系,非本案合同法律关系中所应处理之范畴。

最后,娱乐消费也属于日常生活所需。正当的娱乐活动如看电影、话剧、表演、旅行乃至网络游戏等,也属于居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已成为日常生活所需。网络直播作为新业态的兴起,也有其合理性和社会需求。秦威将观看直播作为娱乐消遣的方式之一,在斗虾平台充值、打赏,充值金额又呈现小额、多次、长期的特征,林青也未在三年间发现充值、打赏影响家庭正常生活,故应当认定为日常生活所需,并未超出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范围。

综合上述分析,林青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一审、二审法院支持。

海辉律师提醒

1、理性消费,切勿沉溺网络世界。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旦在平台充值消费后,该金额将难以追回。直播、网络游戏等均是为满足我们精神需求所存在的,不应过分沉迷,也切勿因为一时虚荣跟风与攀比,要结合自身经济能力、消费需求和兴趣爱好等,理性消费、量力而行。

2、切实担负对家庭财产管理之责任。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平时生活过程中应多加关注家庭资产的流动情况,如果存在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注:本文案例根据法院判决改编,因普法需要,具体案情细节已作适当调整,所署名称也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