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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小知识(上)


劳动法中计算经济补偿金涉及一个重要的要素,即月工资。关于月工资的计算方法,《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3款明确:计算经济补偿金涉及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关于月工资包含的项目,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可知,经济补偿的月工资特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一般是税前工资,具体包含计时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另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之规定,加班加点工资亦应纳入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

笔者在本文就实务中易产生争议的两项费用——高温费和差旅费,是否应当纳入计算月工资基数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01、高温费是否应当纳入?

高温费又称高温津贴,主要指在高温作业以及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高温津贴。不难看出,高温费是一种岗位津贴。

江苏省《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按照规定税前扣除。因此,高温费应当纳入工资范畴,用人单位应当将高温费连同其他工资一同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未将高温费体现在工资单上,也未将高温费和工资一起发放,而是单独作为一个条目发放给劳动者,甚至对政策理解不当,未对高温费部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些情形都不影响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将高温费纳入计算月工资的标准中。

02、差旅费是否应当纳入?

差旅费是指员工出差期间因办理公务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公杂费等各项费用。会计上差旅费的核算需要附上相应的报销凭证。因此,对员工而言,差旅费属于实报实销的项目,并不属于工资。

但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出于各种目的,会将和出差相关的劳动报酬以差旅费形式列报。例如,除了支付实报实销的差旅费外,员工出差在异地工作,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在异地的工作天数及每日补贴和驻守天数及每日补贴计算员工出差补贴,这部分收入是员工出差异地远离家庭,甚至克服了艰苦的自然环境、付出辛勤劳动的对价,笔者认为此项收入属于补贴性质,属于劳动报酬,应当纳入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范畴,而不应当仅仅根据用人单位的列报方式或者报销制度来判断此类收入的性质。

实践中,判断此类收入的性质还可以参考用人单位是否为该笔收入代扣代缴个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实施条例,工资薪金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真正意义上的差旅费,不属于工资薪金,谈不上缴税问题,但如果用人单位一方面声称差旅费,一方面又对此代扣代缴个税,那么就应该谨慎考虑该笔收入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