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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差评之法律分析及应对策略


疫情期间,为学生的健康和安全着想,全国各地的学校都不得不延迟开学。但是,停学并不意味着停课,为了让学生们能够在家中继续学习,老师们摇身一变成为主播,开始利用各种社交平台进行网上授课,其中运用最为广泛的就是钉钉。

但是,近期钉钉却因此而遭遇了许多中小学生的一星差评。为了避免强制下架,钉钉甚至发布了危机公关视频,求全国各地的“少侠们”高抬贵手。

由此我们联想到,许多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也会经常遭遇客户的差评,这些差评甚至有可能对企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那么,法律是怎样衡量这些差评的呢?

遭遇客户差评,企业又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呢?


一、对产品的评价,属于客户的自由行为选择范畴

客户对产品的评价,是综合自己对商品的使用感受、商家的服务态度等购物体验所给出的。无论是好评、中评或差评,都是客户自由选择的范畴。对于客户的评价行为本身,无论是法律还是网购规则,都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

不可否认,客户在对商品进行评价时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评价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之间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只要这种主观性未超越一般人通常行为的范围,那么便属于合理评价,他人均无权干涉。

二、客户的差评行为是否侵权,主要在于其是否构成恶意差评

我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人具有名誉权,即我们通常理解的企业商誉。如果客户给出差评的主观目的不是恶意诋毁商业信誉,那么即使评价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对企业商誉造成了一定的减损,也只属于普通差评,而不涉及侵权问题。对于客户的普通差评,法律与网购规则、卖家与购物平台均无权干涉。

那么,什么是恶意差评呢?

恶意差评主要有三类:刁蛮顾客的差评、职业差评师的差评以及同行竞争的差评。

(一)刁蛮顾客的差评:

生活中总会遇到一些奇葩,他们在购物消费时对商品品质、商家的服务等各方面的要求都比常人苛刻,一旦商品出现极小的瑕疵或卖家的服务在某个方面不够周全,这些人就会毫不留情地给出差评。

要将这类恶意差评认定为侵权行为,那么给出差评的客户必须具有不法或非法意图。但是,如果该客户在评价时使用了侮辱、诽谤性的词语,那么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认定其构成侵权。

(二)职业差评师

职业差评师是指,把差评作为一种经营牟利的手段,利用网络平台对卖家及卖家的商品进行恶意诋毁,从而影响卖家商誉,并以此要挟卖家来获得经济利益的一种职业。该类差评不仅属于侵权行为,甚至可能触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罪名。

(三)同行竞争的恶意差评

俗话说同行是冤家,为了削弱竞争对手的诚信度,降低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很多同行会故意对商品进行差评。该类差评行为不仅侵犯了其他商家的商誉,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更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即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规定。严重者甚至可能触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三、恶意差评的载体平台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商务平台应当有一个完善健全的信用评价体系,为消费者进行评价提供通畅的渠道,而且平台不得删除消费者的评价。并且,依据该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针对可能发生的争议,平台应当有一种简便的、在线争议解决机制,对差评引发的消费者与商家的争议进行争议解决。

四、企业遭遇差评应采取什么措施?

1、企业应当积极与差评者进行理性沟通,了解其身份以及评价的真实意思,判断是否属于恶意差评,从而判断能否争取通过协商的方式来消除误会、达成和解。

2、企业可以联系网购平台,向其阐明事实,并要求平台采取屏蔽等措施维护其合法权益。

3、企业可以对差评事实及造成的损失进行公证取证,为后期提起诉讼、向行政机关举报或向公安机关报案等做好准备。


海辉律师提醒:

作为网购者,应理性对商品、服务进行评价,否则可能触犯法律。

作为网购平台,在接到商家反映后,应第一时间了解情况,并作出相应措施,避免之后就商家损失的扩大部分与差评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