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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辉研究->律师研究->面对持续疫情,保理融资应为中小企业首选之策

面对持续疫情,保理融资应为中小企业首选之策


自2019年12月底,我国湖北省武汉市爆发新型冠状肺炎以来,截止2020年2月17日上午10点,全国已确诊70636人。

从国家卫健委每日发布的最新确诊数据可以看出,确诊人数增速放缓,但每日仍有数千新增确诊病例。

根据各方信息综合判断,目前病患人数或许还未到达峰值,本次疫情的拐点还不会马上到来。因此,所有人对本次疫情仍不可掉以轻心,应做好持久战的准备。


目前,我国政府为应对疫情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管控措施,虽有效遏制了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但许多中小型企业都因此遭遇了不满足复工条件、员工需要隔离等种种困境。企业无法正常进行生产经营,收入中断,但房租、员工工资等固定费用仍需支出,企业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的可能性在逐步加大。

就中小企业而言,其资产构成主要有三大部分:固定资产、应收账款以及库存。在目前的环境下,中小企业要增加流动资金,最可行的做法就是将应收账款变现。但是,由于受销售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的限制,提前收回货款几乎是不可能的。

因此,通过向银行申请保理融资就成为中小企业的首选之策。

在绝大多数的产业链中,中小企业大多扮演着核心企业供应商的角色,核心企业在选择供应商的过程中,也有着严格的准入标准和要求,一旦选定了供应商,就会形成一种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核心企业具有资产规模大、流动性强、营运效率高、信用等级高等各方面的优势。因此,中小企业对于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的收入是有保障的。正是基于这个原因,各级政府机构,从中央国务院到各级地方政府,都将保理融资业务作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一个重要抓手,各大银行也纷纷响应,推出了各具特色的、基于应收账款的各类保理融资业务。

2020年1月31日,央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要求各大行加强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在信贷领域的支持力度。企业通过保理融资业务获得资金的可能性就更大了。

所谓保理融资业务,就是指债权人(企业)将通过赊销形成的未到期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银行),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融资、催收等一系列的金融服务。

在这一融资过程中,保理商将重点关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交易是否真实,其与债权人之间进行的应收账款转让是否合法有效,在以上两点均得到确认的基础上,保理商将向债权人提供以下不同类型的融资服务: 

1、基于国内贸易项下产生的应收账款,银行一般提供明保理融资,会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并要求债务人直接向银行支付货款。

2、基于国际贸易项下产生的应收账款,由于债务人所在的国家或地区,与我们没有统一的法律体系,应收账款转让的通知很难送达并确认,所以银行一般提供暗保理融资。

无论是上述哪一种融资服务,保理商都会与债权人签订保理融资服务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对中小企业而言,了解自己在保理融资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就是其规避风险的最好方式。在常见的保理融资服务格式合同中,往往会要求债权人至少尽到以下义务:

1、保证基础合同真实有效,且合同中不存在禁止或限制应收债权转让、债务人可以无条件退货或其他不利于保理商行使债权的条款;

2、债权人已实际履行基础合同项下的主要义务和其他到期义务,且据此形成的应收账款的金额和付款期限是确定的;

3、债务人在基础合同项下的支付义务不存在未经保理商知晓并同意的抵消、佣金、折扣或其他扣减;

4、债权人应按保理商要求将转让事实通知买方、获得回执并完成相关有价凭证的转让手续;

5、应收账款转让完成后,债权人不得将其重复转让或质押给第三人;

6、当债务人向债权人付款时,债权人应立即通知保理商,并无偿为保理商保管该笔资金,未经保理商不得支用,在保理商通知时及时将款项转付给保理商指定的账户; 

7、债权人应及时支付保理费和其他应付款项;

8、债权人应保证申请保理融资时尚未发生、且将来也不会发生任何涉及或不利于应收债权清偿的违约、争议、异议、退货、纠纷或索赔;

9、债权人应保证自己及债务人没有发生或即将发生的破产清算事件;

10、债权人应保证自己或债务人的财务状况或生产经营状况不会发生恶化,或自己不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多次发生退货、打折、商业纠纷等问题;

11、债权人应保证自己未涉及且未来不会涉及重大行政处罚、诉讼、仲裁、强制执行或其它行政/司法程序,会对保理商实现合同权益构成不利影响。

债权人违反上述义务将可能导致保理商调整保理融资额度、停止支付保理融资款、提前终止保理合同、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支付违约金等法律风险;如果该笔保理融资业务有申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的,该法定代表人同样面临上述风险。甚至,如果债权人违反上述第1项义务,通过伪造购销合同、出入库单、财务资料等材料虚构应收账款骗取银行贷款的,还很有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所规定的骗取贷款罪。

但是相对的,只要债权人能够诚实信用地去履行和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合同以及和保理商之间的保理合同,那么就能规避绝大多数的风险。在此前提下,债权人的风险主要来自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即债务人到期不付款或没有能力付款,最后由债权人对该笔应收账款进行回购的风险。此类风险,虽不能完全避免,但债权人依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尽量降低其发生的可能性:

1、选择以信誉良好、付款及时的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去进行融资;

2、经常关注债务人公司的变化情况,尤其重点关注财务状况以及涉诉状况;

3、在国际出口保理中,由于债权人很难了解到境外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和涉诉状况,还可以选择主动办理信用保险对冲保理融资风险,即在债务人未能如约支付应收账款而使债权人蒙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公司为债权人提供风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