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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赠与是否有效?


案例:

张生与莺莺经自由恋爱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

2012年起,张生和莺莺经常因为生活琐事争吵,夫妻感情逐渐破裂,为挽回婚姻,张生向莺莺出具了《房产共有协议》一份,承诺其个人婚前所有的坐落于西厢社区1号101室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各占一半所有权。

但是没过多久,莺莺还是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要求按照《房产共有协议》的约定分割西厢社区的房产。

莺莺主张:

西厢社区1号101室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性质上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夫妻婚内财产的特殊约定,对夫妻双方均有约束力,不因房屋是否办理变更登记而影响其效力,不属于赠与,要求各半分割。

张生辩称:

签订西厢社区1号101室房屋的协议书,是为了挽回双方的婚姻,属赠与,因没有办理公证,协议书可以撤销。因此,该争议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西厢社区1号101室房屋系张生婚前购买,并于婚前付清全额购房款,系张生婚前个人财产。

其次,张生出具的涉案房屋各占一半所有权的协议书,性质上属于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本案中,西厢社区1号101室房屋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也未进行公证,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撤销赠与的情形,故张生要求撤销赠与,应予以支持。因此,该涉案房屋仍为张生的个人婚前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上述案例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可知,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

海辉明证律师提醒:

为有效限制赠与人对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受赠人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在赠与合同中约定放弃任意撤销权条款如果夫妻双方在赠与合同中约定“合同签订后,不得反悔”等字样,表明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那么只要该赠与合同合法有效,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那么这样的约定就应该合法有效。

2、及时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3、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后,房产权属明确,赠与方的任意解除权自然也就消灭了。

另,由于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赠与人和受赠人权利义务不对等,因此即使赠与人延迟交付或不交付赠与物给受赠人带来经济损失的,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