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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个人名义借款,怎么我和公司都被判承担责任?


现实生活中,常常有公司法人、股东或负责人为公司经营需要而四处筹款的情况。一旦这笔借款无法偿还,那么确定还款义务人对于出借人来说就显得尤为重要。

这种情况下,出借人是否只能向借款协议上签字的个人主张还款呢?


案例:

张生和莺莺是一对夫妻,在结婚后共同开设了一家待月公司,夫妻二人均为该公司股东,张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莺莺则在公司担任会计一职。2017年6月,因待月公司经营需要,张生以个人名义向朋友王德信借款220万元。后张生无力还款,王德信遂将张生、莺莺以及待月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莺莺和待月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张生在借条上注明“一切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由张生承担”,但是张生及待月公司在诉讼中均认可该笔借款是用于公司经营,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认定待月公司与张生是共同借款人。并且,由于莺莺和张生是夫妻,两人均为待月公司股东、在待月公司任职,案涉借款用于待月公司的生产经营,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故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莺莺应当与张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张生、莺莺和待月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向原告王德信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从上述案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可知: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出借人有权要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

并且,如果借款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且其配偶为该企业股东或在该企业任职的,可以视为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共同生产经营,其配偶也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海辉明证律师提醒:

证明借款用途对于出借人而言是存在难度的,因为款项一旦支付,出借人就难以对其用途进行把控。因此,如果出借人希望企业能够共同偿还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企业也在借款合同上盖章;

2、在借款合同上注明该笔借款是用于企业经营并直接将款项转账至企业账户。

这些证据的保留,都将减轻出借人在诉讼中的举证难度,使其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