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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辉研究->法律周报->海辉法律周报——2019年第1期

海辉法律周报——2019年第1期

海辉推荐 / Editor's Picks

事务所协办的新吴区校园法治歌咏比赛圆满落幕

2018年12月26日下午,由新吴区法宣办主办、教育文体局、司法局承办、海辉律师事务所协办的新吴区原创校园法治歌咏比赛圆满落幕。高新区党工委委员、新吴区委常委、高新区党工委(新吴区委)政法委书记余银龙、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骁、无锡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益良等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事务所李风律师等出席活动。在两个多小时的活动中,经过初赛产生的12支代表队带着自创自编的作品轮番上阵。老师们结合校训校风和学生生活作词谱曲,精心编排出舞台剧、音乐小品、合唱等形式,将法治理念写进歌里、唱进心里。一张张青春洋溢的笑脸,一个个精彩纷呈的节目,让600多名观众享受了一场视听盛宴。


以案说法 / Case Spotlight

温州“快递员性侵”案被告一审被判刑3年6个月

2018年12月29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宣判某快递公司快递员张某性侵案,对被告人张某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公诉机关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张某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之间量刑。综合全案定罪、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虽是受中通快递公司指派前往被害人处收取快递,但其实施的强奸行为是个人的犯罪行为,与职务行为无关,故快递公司并非共同的侵权责任主体。


资讯解读 / News Ex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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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 Corporate & Business

国务院常委会决定推出便利化改革措施 解决企业反映强烈的“注销难”问题

1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出便利化改革措施,解决企业反映强烈的“注销难”问题。为回应广大市场主体关切,通过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解决企业“注销难”这一营商环境中的难点,促进企业“新陈代谢”、结构优化,会议决定,一是简化注销流程。将企业注销成立清算组的备案、登报发布债权人公告等,改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公示公告。大幅减少注销登记材料,只须提供清算报告等必需要件。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简易注销试点范围,公告时间由45天压至20天。允许被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在达到条件后再次申请简易注销。二是简化税务、社保、商务、海关等注销手续。推行税务注销分类处理,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未领用发票、无欠税等纳税人,可免于办理清税手续,直接申请简易注销。对没有社保欠费的企业同步进行社保登记注销。三是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设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推行注销“一网”服务。严格企业主体责任,依法对失信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防止恶意逃废债。采取上述改革措施,企业注销时间将大幅压缩,简易注销时间减少一半。


两部门决定联合开展服务业质量提升专项行动

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服务业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方案》(下称《方案》)。《方案》指出,到2020年底,通过开展服务业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服务业整体竞争力持续增强,服务业质量治理和促进体系更加完善,服务质量监管进一步加强,服务消费环境有效改善等。《方案》表明,主要任务包括“推动服务创新能力建设”、“激发企业质量提升动力”、“开展服务质量监测”、“加强服务质量监管”、“强化售后服务及质量担保”等十二项。其中,《方案》提出,健全服务企业信用记录,加快构建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采取行业限制性措施,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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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投资 Financial & Investment

外商投资法(草案)公开征询意见

日前,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下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将全文对外公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2019年2月24日。《草案》拟作为统一的外资基础性法律,为新形势下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草案》内容包括:一、外商投资的定义和情形;二、投资促进;三、投资保护;四、投资管理。其中,为积极促进外商投资,《草案》在原则规定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的同时,主要从“明确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等五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为加强对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草案》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产权保护”等四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深交所修订可转债、可交换债业务规则

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发《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2018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2018年12月修订)》以及《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2018年12月修订)》(统称“业务规则”),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业务规则将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可转债”)和可交换公司债券(简称“可交换债”)多账户申购改为单账户申购,并优化可转债发行上市业务,进一步落实《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具体为,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发行实施信用申购,投资者参与可转债、可交换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对可转债发行上市业务流程进行了优化,缩短了可转债发行结束至上市的时间间隔。


财政部就《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日前,财政部发布《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于2019年1月30日。根据《征求意见稿》,修订后的规则共十五章164条。与规则现行规定相比,增加了预算管理、资本金管理、投资管理、考核与评价章节,其他章节内容也都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其中,预算管理方面,就构建全面预算管理体系,规范预算编制行为,提高预算编制质量,建立预算管理内控机制,强化财务管理力度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关于投资管理,《征求意见稿》从财务角度,对金融企业投资活动进行引导和规范,包括“明确金融企业开展投资活动,要以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为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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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京揭牌

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北京揭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主要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包括: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确权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行政处罚等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等。据悉,上述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于2019年1月1日前作出,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9年1月1日以后作出,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的,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提起上诉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递交。


国知局就修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征询意见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反馈截至1月29日。根据《征求意见稿》,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完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准入制度;二、完善专利代理师执业准入制度;三、加强专利代理行业自律建设;四、加强专利代理监管;五、完善对于专利代理违法行为的处理。其中,为落实依法行政原则,增加可操作性,规范行业管理部门对于专利代理违法行为的处理,《征求意见稿》新增一章“专利代理违法行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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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Others

最高法出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二)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自2月1日起施行。《解释》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工程鉴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等作了规定。其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损失赔偿数额的认定,《解释》坚持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关于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民事责任,《解释》明确,缺乏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下称《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告》决定取消的20项税务证明事项,涉及168项具体办税事项。从涉税领域来看,涉及税款征收1项,涉及税收优惠的共19项;从证明材料来源看,需要专门为办理税务事项另行从第三方取得证明材料的共5项,需要提供法定证照等已有材料的共15项;从证明性质看,涉及鉴定检测证明的共2项,涉及单位性质或资质证明的共4项,涉及个人身份证明的共2项,涉及权属证明的共2项,涉及用途证明的共4项,涉及其他事实证明的共6项;从涉及的经济主体来看,涉及民营经济的共13项,涉及个人等其他主体的共7项。


公安部规范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工作

近日,公安部制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下称《规则》),自2月1日起施行。《规则》涵盖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电子数据的检查和侦查实验、电子数据委托检验与鉴定等内容。根据《规则》,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涉及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对于获取的材料与案件无关的,应及时退还或销毁。《规则》明确,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规则》还指出,对公开发布的电子数据、境内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电子数据,可通过网络在线提取。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等五类犯罪案件,网络在线提取、远程勘验过程应全程同步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