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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辉法律周报--2018年第32期

海辉推荐//Editors Picks

海辉所李风律师获聘“无锡市政府法律顾问”

日前,海辉所李风律师被无锡市政府聘任为“无锡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本次聘任的法律顾问,由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通过逐级推荐、公开遴选等办法从社会中选拔聘任了10名法律人士担任。李风律师和海辉所的各法律服务团队将继续加强各领域的法律服务,为市政府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决策能力水平提供有益的帮助。

 

以案说法//Case Spotlight

“搜狐视频网”擅播东方卫视节目,被判构成侵权

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诉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决二被告消除影响并赔偿文广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9.5万元。法院认定二被告侵害了文广公司对《中国梦之声》(第二季)、《梦想改造家》两档节目享有的著作权,而其截取东方卫视信号提供网络在线直播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日播节目是否构成汇编作品,以及卫视频道电视节目整体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儿子嫌贵不愿承担进口医药费,八旬老太状告法院获支持

近日,上海一中院审结了一起赡养费纠纷上诉案。育有三子女的高龄老母亲患癌服用进口药,已花甲之年的大儿子却因医药费问题和老母亲争执不休,一、二审法院均判决大儿子按份承担老母亲进口医药费。上海一中院认为,徐老太现为肺癌晚期,在医保内的药物难以达到治疗效果的情况下,使用进口药物进行治疗,当属迫不得已的合理决定。进口药价格昂贵,对其费用支出需要根据自身经济水平量力而行。目前,徐老太前期4个月20余万元的进口药费用已经支出,今后费用最多为3个月,共计15万余元。经调查,徐老太的三个子女均已享受了当地拆迁补偿利益,而且大儿子承认自己在父母分家时拿到了份额较多的10万元,故从经济负担能力上考虑并未超出其承受范围。因此,鉴于徐老太的大儿子财产分配时拿到较多份额,酌定其承担35%的比例并无不当。最终驳回大儿子的诉请,维持原判。

 

上海金融法院敲响第一槌!

10月18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东方证券诉被告弘高中太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件。据称,这是上海金融法院自8月20日正式揭牌成立后受理的第1号案件,也是该院首起开庭审理的案件。庭审中,合议庭充分听取原、被告诉辩主张,准确归纳双方争议焦点,有效指引双方代理律师围绕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是否过高、原告诉请的律师费是否应由被告负担、原告对系争股票是否享有质权等争议焦点进行辩论。整个庭审节奏紧凑、条理清晰,规范有序。

 

资讯解读//New Express

公司企业(Corporate & Business)

财政部: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

近日,财政部资产管理司发布财资〔2018〕54号文,《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规定,将国有科技型中小企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所出资的各级未上市科技子企业、转制院所企业投资的科技企业纳入激励实施范围。“股权激励”、“分红激励”的相关解释参考财资〔2016〕4号内容。同时,根据该《通知》,相应调整财资〔2016〕4号文第二条“国有科技型企业”的范围。

 

市场监管总局: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人实施禁业限制

10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关于开展粉丝条面制品专项整治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和抽检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通知》明确,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要立即核查,严惩重处;涉及上游环节或其他区域的,要及时通报案件线索,联查联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 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要求,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坚决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实施禁业限制。

 

公司法拟修改股份回购条款

10月22日,公司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草案拟进一步修改完善公司股份回购制度,充分发挥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积极作用。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介绍,本次修改完善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一是补充完善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二是适当简化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提高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额上限,延长公司持有所回购股份的期限;三是补充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规范要求。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股份回购后续配套政策正在抓紧推进制定,避免出现监管空白。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我国拟建立国家层面知产案件上诉审理机制

10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最高院院长周强就关于专利等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作说明时指出,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是激励和保护科技创新、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统一和规范裁判尺度的需要。草案对案件审级等作出了规定:照现行法,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民事和行政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判的上诉案件,由其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设立后,集中审理专利等上诉案件,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判的上诉案件,不再由其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明确上诉程序等问题。

 

李克强:中国将以更大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10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海牙市立博物馆与荷兰首相吕特共同出席中国-荷兰经贸论坛并发表主旨演讲。李克强表示,中国将以更大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也是中国自身经济转型升级的需要;决不允许强制转让知识产权;对于出现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惩处。李克强指出,近年来,中国完善了近20部相关法律法规,查办了140多万件侵权假冒案件,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中国决不允许强制转让技术,审批外商投资不以技术转让为前提。对于合资合作双方在互利共赢基础上开展的技术转让、技术合作,政府予以尊重。我们将实施更具威慑力、惩罚力的侵权赔偿制度,改善司法服务,健全与国际经贸规则接轨的创新保护体系。

 

金融投资(Financial & Investment)

央行:累计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3000亿元支持民营企业融资

近日,人民银行决定在6月增加的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1500亿元基础上,再增加额度1500亿元,支持金融机构扩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符合相关规定的金融机构,若民营企业贷款占比高、存贷比指标较高、借用再贷款后能够增加信贷投放的,可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申请再贷款和再贴现。

 

证监会: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管理规定发布实施

近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合称《资管细则》),作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配套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资管细则》在具体内容方面与《指导意见》保持高度一致,部分监管指标较现行规定略有放宽,主要有七方面重点规则:包括统一法律关系,明确基本原则、系统界定业务形式,厘清资产类别等。在过渡期安排方面,《资管细则》立足当前市场运行特点和存量资管业务情况,设置了与《指导意见》相同的过渡期,并且作了“新老划断”的柔性安排。

 

央行:设立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 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引导设立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稳定和促进民营企业债券融资。该支持工具由央行运用再贷款提供部分初始资金,由专业机构进行市场化运作,通过出售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担保增信等多种方式,重点支持暂时遇到困难,但有市场、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同时,央行积极支持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以及债券信用增进公司等机构,在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的基础上,运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等多种手段,支持民营企业债券融资。

 

其他(Others)

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一审:疫苗药品拟不得委托生产

10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京召开,本次会议对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下称“修正草案”)进行了一审,同日对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进行了二审。修正草案强化了对疫苗等特殊药品的监管。修正草案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生产药品的,应当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委托生产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不得委托生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可以委托生产的情形除外。

 

国家移民局:取消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

10月23日,国家移民局取消《关于取消因私人出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停止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工作。自2018年11月10日起,各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再受理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除外)申请,停止审批签发《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此前签发的《经营许可证》自动失效。

 

住建部: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

10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公布《关于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全过程监管。其中,《通知》要求,加强海砂开采环节的监督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海砂开采许可管理,督促海砂开采企业和个人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规范有序开采海砂。海砂开采企业应健全台账记录,在销售海砂时向运砂船舶(车辆)提供每船(车)次海砂来源证明。对非法占地的砂场、堆场坚决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