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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辉法律周报--2017年第2期



海辉推荐//Editor’s Picks

李风律师应邀出席省高院情况通报会

2016年12月28日下午,江苏省高院在无锡召开法院工作通报会,向在锡全国和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报法院工作情况。省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褚红军,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赵志新,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时永才等领导参加会议。无锡市第15届人大代表,事务所主任李风律师应邀出席情况通报会,并从五大方面对法院的常规工作、特色工作给予高度肯定,也从法院应处理好“公正与效率、为民服务和维护法律尊严、加大执行力度和强化执行监督、司法政策的速度和质量”四大关系的角度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以案说法//Case Spotlight

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5批指导性案例之案例七十二

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与彦海公司于2013年先后签订多份借款合同,通过实际出借并接受他人债权转让,取得对彦海公司合计2.6亿元借款的债权。为担保该借款合同履行,四人与彦海公司分别签订多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向当地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办理了备案登记。汤龙等四人提交与彦海公司对账表显示,双方之间的借款利息系分别按照月利率3%和4%、逾期利率10%计算,并计算复利。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禁止的情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目的,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在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情况下,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对转化为已付购房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等证据予以审查,以防止当事人将超出法律规定保护限额的高额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

房屋买卖合同中应明确房款支付和过户送件的先后履行顺序

虹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卖合同仅约定过户送件当日支付余款70万,但未明确该日送件和付款的先后履行顺序,故李阿姨和刘先生均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在刘先生未履行过户送件的义务前,李阿姨有拒绝先付款的权利,在李阿姨未履行付款的义务前,刘先生也有拒绝过户送件的权利。然而本着保护交易的原则,鉴于李阿姨已经将余款70万元交至法院保管,法院据此判决刘先生应继续履行买卖合同,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驳回了刘先生的反诉请求。 


资讯解读//New Express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

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授权确权规定》共31条,主要涉及审查范围、显著特征判断、驰名商标保护、著作权、姓名权等在先权利保护等实体内容,以及违反法定程序、一事不再理等程序内容,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所涉及的重要问题和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进行了明确。

 

房地产法(Real estate Law)

2017年起全国建设用地实行网上远程报批

近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出《关于应用建设用地远程报批系统改进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自2017年4月起,各省(区、市)必须应用远程报批系统申报用地,原用地申报方式不再使用。据悉,全国建设用地远程报批系统已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运行,考虑新旧政策衔接,原用地申报方式将同步运行一段时间。

 

金融投资(Financial & Investment)

外商独资私募备案规则发布 必须境内下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1月5日发布《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填报说明》,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投资境内资本市场的外商独资或合资机构,除应满足中国本土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一般性监管规则外,还应满足一些特殊要求。该文件提出,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当独立进行投资决策,不得通过境外机构或者系统下达交易指令,境内应当安装系统终端, 交易路径透明可追、交易数据完整可查、交易流程清晰可控、交易记录全程留痕,应当设立投资决策责任人和交易执行责任人。

 

其他(Others)

环境保护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为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加快推动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近日环保部发布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是全国排污许可管理的首个规范性文件,依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和《实施方案》的要求,从国家层面统一了排污许可管理的相关规定,主要用于指导当前各地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等工作。

28部委实施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失信联合惩戒

日前,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人社部、税务总局等28部委联合签署了《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备忘录》明确,联合惩戒的对象为在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挪用、拖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到期债务等失信、失范行为的单位、组织和有关人员。《备忘录》确立了“依法限制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从严审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中止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等28项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