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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辉研究->海辉普法->不良征信记录导致无法贷款的责任由谁承担?

不良征信记录导致无法贷款的责任由谁承担?


现实生活中,购房贷款极为常见,但是不同银行有不同的规范要求,不同银行和不同开发商也有不同的合作模式。如果购房人因个人征信存在不良记录导致无法获得按揭贷款,是否属于违约行为?购房人要求开发商为其提供担保,开发商拒绝是否构成违约?下面海辉律师从一则真实案例说起。

2020年3月29日,大利开发公司与杜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约定由杜某购买大利开发公司开发、位于无锡市新区宏源路的天悦华府第X幢XX单元XX层XX室房屋,房屋面积为125.07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9464.40元,合同总价为1183712元。付款方式为杜某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243712元,余款940000元在三日内办妥贷款之全部手续。逾期付款在60日内,自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叁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60日后,大利开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杜某应按累计应付款的5%支付违约金。后杜某未按约定办妥贷款手续。
2020年8月17日,大利开发公司向杜某邮寄了催告函,告知其于收到函件后7日内至售楼处办理按揭手续并提供申请按揭所需的一切资料,否则将依据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杜某收到上述催告函后至诉讼前仍未办妥按揭贷款手续。2021年1月,大利开发公司诉至法院。
杜某表示其于2018年年底的时候存在5至6次信用卡逾期还款的情况,最长逾期2个月,因为这些不良征信记录要5年以后才能消除,其购买房屋时尚未消除,其最先在光大银行办理按揭手续,光大银行要求其提供12个月的信用卡消费记录或提高首付,其就重新到大兴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在其按照大兴银行要求补交了首付款,将首付款付至383712元后,大兴银行办理了800000元的按揭贷款,但大兴银行表示根据政策规定需要大利开发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因为大利开发公司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大兴银行至今未将该800000元贷款发放。大利开发公司表示并无政策规定强制要求房产公司为购房人提供担保,杜某是因为自身存在不良征信记录才导致银行要求大利开发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大利开发公司拒绝提供并无不当。杜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大利开发公司有为其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义务
(注:本文案例源于真实案例,但为了依法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文中的人名、地名、公司名等皆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律师分析 
依法签订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大利开发公司与杜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四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大利开发公司及杜某均具有约束力。杜某因自身存在不良征信记录导致办理按揭贷款难度增大,至今未获得贷款,亦未以其他形式向大利开发公司支付购房款,符合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故大利开发公司现据此情形主张约定解除权,于法有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大利开发公司依据补充协议书约定要求杜某按房屋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亦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法院予以支持。诉讼中,大利开发公司同意将杜某应承担的违约金59185.60元在其应退还杜某的购房款中直接予以抵扣,该主张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准许,两项相抵后,大利开发公司还需退还杜某324526.40元。大利开发公司另要求杜某配合其办理网上备案注销手续,杜某表示若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其同意配合办理,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对大利开发公司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
实务中,比较常见的是,购房人因个人征信存在不良记录导致无法获得按揭贷款,是否属于违约行为?海辉律师认为,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购房人以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剩余房款,购房人因个人征信不良记录无法取得贷款批准,属于购房人个人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购房人要求开发商为其提供担保,开发商拒绝是否构成违约?海辉律师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约定而且也没有政策强制要求开发商为购房人提供担保,购房人因为自身存在不良征信记录才导致银行要求开发商为其提供担保,开发商拒绝提供并无不当。

 律师提醒 
购房人购房前一定要查询自身的征信情况后再交定金或首付款,而且每家银行的贷款政策有松有紧,征信不良可能有些银行可以贷款,但无法保证,等银行工作人员审查完征信报告后再确定购房更稳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