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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如何处理依申请公开信访信息


信访信息往往比较敏感。行政机关处理信息公开案件时,如果遇到个别申请人(多为信访人)向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诸如信访承诺书、信访事项处理结果等信访信息时,应当作何处理呢?实践中,行政机关常作出以下三种不同的处理:一是信访人本人申请与其自身信访内容相关的材料,就予以公开,直接将信访信息材料复印给申请人;二是申请人无论是否信访人本人,一律不予公开,认为这属于政府内部信息或者说压根儿不属于政府信息;三是不予公开,告知申请人到信访部门查询,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办理。各地法院在面对这三种答复的信息公开纠纷案件时,裁判观点也不尽相同。本文认为,判断是否合法合规应当从以下两个维度进行法律分析:

一、
信访信息属不属于政府信息?

信访信息包括什么?一般看法,信访信息包括信访人信访材料、信访承诺书、信访事项答复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听证意见及相关信访事项处理决定、下级机关就信访事项向上级机关的请示等书面文件。那么这些信息属不属于政府信息,这是我们应当首先作出判断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文认为,信访程序中记录或者保存的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信访处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这完全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的构成要件。所以,行政机关如果仅以不属于政府信息为由拒绝公开,存在较大的败诉风险。
二、
信访信息能不能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获取?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在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也就是说,该条仅明确了工商信息和不动产登记信息作为特别法来处理。那么遇到具体处理信息公开事项,第二步就得判断当事人申请的事项有没有特别法规定。实践中,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很难对此作出判断。需要对该项有关的具体行政部门法进行研究,看看是否有条款对信息查询处理作出了特别规定。仍然以信访信息为例。
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已废止的《信访条例》第十二条也有类似的规定。这些条款明确规定了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过程中相关信息的查询方式。因此我们可以判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行政机关在信访处理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应当按照作为调整信访领域相关行为的特别法——《信访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
因此,行政机关处理类似信息公开事项时,可答复申请人,其要求获取的信息属于信访事项处理程序中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信息公开范围,告知其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办理。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因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行为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行政处理行为,其对当事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如果申请人再向信访部门提出查询相关信息要求,信访部门根据《信访工作条例》作出的相关处理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