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微信公众号

1、您可在微信通讯录搜索“jzfdclaw”或“建筑房地产法律资讯”,即可关注。
2、扫描上方二维码添加。
海辉研究->海辉普法->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如何维权与索赔?

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如何维权与索赔?


商品房质量纠纷问题已成为我国消费领域十大投诉之一,商品住宅质量问题,近年来社会尤为关注。商品房住宅使用年限很长,其质量是否合格显得尤为重要,且房屋质量与安全问题紧密相关,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相应的,处理房屋质量纠纷,也较为复杂,它不仅要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还要受到一系列不动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如《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等。现实生活中,购房人发现所买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往往只会电话联系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来维修,手段单一、证据意识不强,且无头绪、无章法。本文从案例及房屋质量分类角度,分析如何更有效的维护买房人的利益。


——典型案例








李芬芳(买受人)与老友置业(出卖人)于2018年签订了《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苏州市官庄前街某小区a幢商品房。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出卖人对商品房建筑结构及主要设备保修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商品房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法规、规章承担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该商品房出现质量缺陷,出卖人应承担商品房的质量保修责任。由出卖人修复,买受人产生实际经济损失的,出卖人应据实赔偿给买受人。

上述合同签订后,李芬芳按约向老友置业支付购房款;老友置业在于2018年2月9日取得案涉商品房的交付使用通知书后向李芬芳交付房屋。李芬芳收房后发现一间卧室的楼板有裂缝,遂于2018年10月21日报修。2018年11月上旬,老友置业委托第三方公司用碳纤维网格布对裂缝楼板的板底进行加固,李芬芳现场查看后发现铺贴的网格布已部分掉落并认为维修公司并非专业的加固公司,对加固的施工效果不满意,要求老友置业进行专业加固。同时,李芬芳因楼板的质量问题至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投诉,经质监站协调后,老友置业委托江苏大一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一统公司)对楼板裂缝问题进行维修,二次加固完成时间为2019.5.18。修复完成后,李芬芳装修入住。李芬芳、老友置业因对维修期间的损失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李芬芳提起本次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芬芳认为案涉房屋的楼板质量不合格,老友置业应根据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九条的约定向李芬芳支付违约金。老友置业认为案涉房屋的楼板质量合格,仅是根据李芬芳的要求进行了修复,故不应支付违约金。根据李芬芳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房屋裂缝楼板的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鉴定。经鉴定,因楼板裂缝卧室的楼板板面及板底钢筋保护层厚度偏差大于规范允许的最大偏差,不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故鉴定机构认为楼板的质量不合格。

法院认为,楼板属于主体结构,李芬芳所购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故应按约向李芬芳支付修复期间的违约金。赔付标准为补充条款中约定的赔付标准:日万分之二,因此法院判决老友置业应向李芬芳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为225556元(5448213元×日万分之二×207天)。


——处理思路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及实践,房屋质量问题分为以下三类:一是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这种情况属于致命缺陷,直接关系到购房者使用的安全性,而且修复不可能或修复成本过高。如地基、承重墙等部位出现结构性迸裂、倾斜、坍塌等;二是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这种情况是指由于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购房者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给购房者生活带来极大不便,如不能正常供水供电,隔音效果不达标等;三是其他一般质量问题,这些质量问题虽然没有上述两项严重,但仍不可忽视,而且是大部分购房者都有可能遇到的问题,如渗水、发霉、地面空鼓、墙皮脱落等。
具体处理思路,见下图

image.png

上述三种质量问题决定了购房人的维权路径。
(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商品房交付后购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与开发商协商共同委托一家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测,如双方协商不成,购房人可通过诉讼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确定是否属于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且由鉴定机构判断是否可加固修复。即便鉴定机构认定可加固修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购房人仍具有选择退房还是修复的权利。
(二)在保修范围内的一般质量问题,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房屋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内出现的一般质量问题,在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修复,因此而增加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购房人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等,也应由出卖人承担。
(三)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是否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司法实践中要通过实地勘察或司法鉴定甚至法官生活经验法则进行综合评定。如果通过修复能够解决,一般应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并可要求赔偿损失,确实无法修复再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如果该房屋经修复后仍然不能保证购房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或经多次维修后房屋仍然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无法正常使用,严重干扰和影响了购房人的生活,购房人可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
当购房人因房屋质量问题而焦头烂额时,律师建议先咨询工程质量方面的专业人士,大致评估一下所涉房屋质量属于哪一种质量问题,做到心中有数,然后找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进行协商处理,如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拖延处理或者是无视购房人的投诉,书面发函要求限期维修,并保留好相关函件、沟通记录。对于质保期内一般性质量瑕疵,如果开发商收函后久拖不修,购房人可另请第三方进行维修,保留好合同及付款凭证,便于向开发商索赔。如果涉及影响到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开发商又置之不理,购房人可到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必要时诉诸媒体曝光,利用社会舆论的力量,推进维权进度;最后如果协商未果,特别是涉及赔偿问题及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建议聘请律师走诉讼、仲裁等司法程序,以确保维护好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