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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认定及其后果


“专利最宝贵的是生命,生命每件专利只有一次,专利的一生应当这样度过:当他回首往事的时候,它不会因为非正常申请而悔恨……。”,最近在一个专利检索引擎供应商的广告中看到了这样一段对小说《钢铁是怎样炼成的》主人公保尔柯察金的名言进行改写后的调侃段子,从中不难看出“非正常申请专利”的严重后果。事实上,自去年下半年开始,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场严厉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及其代理行为的专项行动,那么这场专项行动的背景、以及什么样的申请属于非正常专利申请呢?

【背景】
近些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蓬勃发展,为国家经济社会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违背专利法立法宗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专利工作秩序。从2018年开始,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进行了排查处置。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近一段时期,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呈现出变化多样、屡禁不止的态势。
在此情形下,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又于今年年初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信用管理规定”)。
【何为非正常申请专利】
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者勾联提交各类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等行为都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那么实践中都有哪些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呢?根据相关规定,已将下列行为认定为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1、同时或者先后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多件专利申请的;
2、所提交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
3、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的;
4、所提交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系主要利用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的;
5、 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系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
6、为逃避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监管措施而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分散、先后或异地提交的;
7、不以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其他正当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
8、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或者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或者与之合谋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
【信用管理规定的新举措】
为进一步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信用管理规定的第六条将诸如“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列为失信行为。
对失信主体,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实施对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予以从严审批、对专利和商标有关费用的减缴和优先审查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予以从严审批、取消评优评先参评资格、取消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申报资格、取消中国专利奖等奖项申报资格等管理措施,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政府网站同步公示。与之相对,对守信情况良好的主体,国家知识产权局也会有激励措施。
通过上述奖惩措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目标是推动形成相关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和规范,推动开展信用评价,明确评价指标、评价体系、信息采集规范等,对信用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并且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第三方服务机构等积极利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评价结果,鼓励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资质证明、项目申报等活动中积极、主动应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评价结果。
【总结】
企业在申请专利保护创新成果的过程中,一定要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注意避免前述8种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否则不仅使保护创新目的的落空,而且还要因为这种失信行为给自己的企业声誉和信用等级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