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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签署《就业协议书》后反悔,当心要承担违约责任!


又到毕业季,高校应届毕业生们纷纷为找工作开始忙碌,而其中不乏优秀者已经和企业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只等毕业证到手就可以正式入职工作了。然而,得陇望蜀者也有之,最近某高校应届毕业生小王反而为要不要去拟录用单位工作而苦恼起来!

小王就读国内知名的一所985高校,学习成绩非常优异,在校期间一直是奖学金获得者。今年3月份,小王在一次校招活动中与深圳一家互联网企业签署了《双方就业协议书》,只因为这家企业开出的薪资待遇十分优厚,月薪起步可以30K。5月初,小王收到M国常春藤名校的一份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学校提供全额奖学金,这对小王来讲无疑是一次千载难逢的机遇。是去名企工作,还是去名校深造,这是个问题啊!
犹豫再三,小王考虑还是想在自己的专业道路上进一步潜行,于是就向深圳公司提出自己的打算。深圳公司得知小王不愿意来上岗报到,随即通过人事向小王转达了一个重要提示:《双方就业协议书》第7条约定,“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协议,一方解除协议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五万元”。
小王不忍放弃M国名校就学的机会,同时认为自己并未与深圳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即使违约也没有给深圳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反而认为深圳公司提供的协议是霸王条款,坚决不予退让。深圳公司在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认为小王拒绝履行协议,构成根本违约,要求小王向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

海辉律师解读

一、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一般不应认定为《劳动合同》,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
应届毕业生尚未正式毕业,一般不具有提供劳动用工的主体资格,《就业协议书》中也不会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薪资待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做全面具体的约定,更类似于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的意向性协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时,还没有发生实际用工,没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管辖,属于民法的管辖范畴。
二、《就业协议书》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民法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就是诚实信用原则,协议双方都有义务充分履行协议,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57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小王与深圳公司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真实有效,小王拒绝履行协议,公司有权依据协议向小王主张违约责任。
三、法院对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是否予以调整以及调整的幅度具有较大的自主裁量权。
《民法典》第585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如果小王在诉讼中提出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要求法院予以下调,法院可以综合考量①当事人违约情节、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③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与不利影响、④违约方的经济承受能力、⑤判决的可接受度等因素予以调整。但如果法院认为约定的违约金适当,可以不予调整。
案例中,小王为自己的学业考虑放弃就业,固然有其合理因素,但是,在法律上他违背了基本的诚实信用精神,在即将离开象牙塔、踏入社会之际,小王必须为自己轻率的背信行为买单,这也是人生给其上的重要一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