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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企业应对“337调查”之律师建议


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4月28日官网发布的消息,ITC已决定对“特定移动电子设备”启动“337调查”。此次调查的申请人是日本麦克赛尔株式会社,该公司主张包括联想集团、联想美国在内的三家公司在美国进口和销售“特定移动电子设备”时侵犯了其在美国的5项专利权,据此请求ITC发布有限排除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和禁止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s)。

“337调查”源自美国《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条款,针对的对象是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进口贸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竞争,调查的主要程序包括申请、立案、应诉、听证前会议、取证、听证会、行政法官初裁、委员会复议并终裁。“337调查”在性质上是一个准司法程序,其立法目的是针对向美国出口产品中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但实际上已经成为美国的一个强有力的贸易保护手段。

因此,对于国内面向美国市场的出口企业而言,在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同时,一旦遭遇“337调查”,应当积极应诉,争取胜诉或取得谈判的筹码与原告庭外和解。如果采取不应诉的“鸵鸟政策”,ITC就会缺席判决,这就意味着被调查的产品将长期甚至永久地失去美国市场。

以入选“深圳市2021年度知识产权十大事件”的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比森”)胜诉美国知识产权官司为例,2018年3月,美国Ultravision公司向ITC发起“337”调查申请,指控艾比森等11家中国企业侵犯其两项LED显示模组专利。艾比森公司自成立以来就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已在国内外申请了近两百项LED领域的专利,产品出口美国之前,也提前做了大量的专利检索等信息搜集工作。因此,在随后的听证环节,艾比森公司向ITC及时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上述相关技术是中国LED企业自主研发并率先使用的事实,促使ITC终止本案调查。2019年6月,Ultravision又向美国德州东区法院针对艾比森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2021年6月,美国德州东区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艾比森公司没有侵犯Ultravision公司的专利。

从国内近些年来应对337调查的成功案例中可以提炼总结出一些有益的经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积极应对,组建应诉团队

团队成员包括企业内部相关职位的员工与外部的律师团队。337调查一般涉及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因此应诉工作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调查对象(respondent)应诉时首先需要尽快在企业内部选择了解涉案产品技术和销售情况的人员与律师对接,结合企业自身情况确定应诉策略。

由于337调查程序对时限有严格的规定,如调查起始日起至调查结束只有45天,ITC发布的救济令自发布之日生效并于发布之日后的第60日起具有终局效力,因此团队成员必须要有紧迫感,提高工作效率。

二、未雨绸缪,注重知识产权风险管理

在产品出口前,企业应提前做好准备,首先进行全面的专利检索,评估产品侵犯美国专利的风险并根据评估的结果及时作出调整,如对产品的设计进行修改,以降低侵权风险。对于无法规避的核心专利,也可以尝试与专利权人进行许可谈判,或者与进口商取得协议由进口商承担侵权的责任,或者提起购买可以覆盖侵权风险的知识产权保险产品。

三、实现研发痕迹管理

不论是337调查还是国内的知识产权诉讼,都需要调查对象或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实体证据。这就要求企业在技术创新的活动中注重知识产权的常态化管理,切实落实研发过程的痕迹记录,将产品开发的从立项、原型设计、小规模生产到量产的关键阶段的成果物和技术资料都妥善保存。

总之,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中美贸易摩擦的背景下,中国企业涉美337调查的案件数量和企业数量都呈持续增长的态势,中国企业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在平时的日常运营中就要做好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苦练内功,做好预案,以便在未来遭遇337调查时可以从容应对,积极维护企业的利益,不断提高中国企业在全球的影响力。